河南省周口师范学院校友会章程

  王朝君        2018-12-10        348

河南省周口师范学院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河南省周口师范学院校友会”,英文译名:  Henan Zhoukou Norm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缩写:ZKNUAA

第二条本会是在周口师范学院指导下的由本校校友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团结校友,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教育厅。本会接受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周口师范学院(周口市川汇区文昌大道中段6号行政办公楼406房间),邮编:46600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加强与国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组织校友开展科技协作、文化交流、师资培训和联谊活动等;

(二)发挥国内外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献计献策,为国家和地方的现代化建设作贡献;

(三)加强与各地校友分会的联系,帮助其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指导其开展校友联络工作,适时组织召开校友代表大会;

(四)搜集、整理校友资料,建立校友档案,同时面向校友征集对母校的意见和建议,发动校友协助母校做好招生实习和就业工作;

(五)参与编辑出版校史资料工作,办好周口师范学院《校友通讯》与校友网站,发布校友信息,促进校友工作信息化;

(六)举办其它有利于国家建设、有益于社会进步、有助于母校发展的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周口师范学院校友;

第九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为周口师范学院校友:

(一)周口师范学院 (包括原周口师范学校;周口师范学校大专班;周口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周口教师进修学院;周口教育学院)历届本、专科毕业生,历届函授本、专科生;

(二)目前在校的大学生和教职员工;

(三)曾在周口师范学院工作过的学校领导和教职员工;

(四)周口师范学院授予的名誉教授,聘请的兼职教授、访问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递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周口师范学院校友登记表;

(二)经校友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校友理事会及其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和监督权;

(五) 对本会和母校的工作提出建议,向本会和母校反映校友的意见和要求的权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联络校友并积极参与校友会的活动;

(四) 加强校友会的国内外学术文化交流,促进母校的发展;

(五) 积极为本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并为周口师范学院《校友通讯》、校友网站等组织、提供宣传稿件。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或本会的授权机构,及时交回会员证。 一定时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理事或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原则上由校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地方分会负责人组成。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讨论和决定校友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十)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校友会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视频、电话等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为5-13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热爱母校,热心校友工作,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二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本会突发性重大事件。

第三十四条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五章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十七条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联合建立党支部。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周口师范学院委员会。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三十八条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校友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四十条本会于每年5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一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 校友捐赠;

(三)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四十四条本会独立经费帐号,专款专用。

第四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审批与监督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的合理使用与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费由学校财务处代管,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和津贴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三条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附 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20185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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